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13680號
要旨
主旨:貴院審理龔孟超請求確認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波克小企鵝遊樂園」、「波克企鵝家族」之著作權不存在事件,請於判決時將判決書惠送本局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按本局於93年12月6日受理雪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龔孟超)檢舉撤…
令函要旨
主旨:貴院審理龔孟超請求確認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波克小企鵝遊樂園」、「波克企鵝家族」之著作權不存在事件,請於判決時將判決書惠送本局參考,請 查照。說明:一、按本局於93年12月6日受理雪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龔孟超)檢舉撤銷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波克小企鵝遊樂園」(美術著作,登記號碼:76592)及「波克企鵝家族」(美術著作,登記號碼:77090)著作權登記案,經被檢舉人即佳美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函知本局,業經龔孟超於94年1月5日具狀向 貴院請求確認前揭著作不存在之訴。查前揭確認訴訟事由與本案檢舉事由相關,為免司法、行政機關各就同一事實認定發生歧異,致影響人民之權益,本檢舉案宜俟司法機關判決確定後再處。二、按原著作權業務主管機關內政部依行為時著作權法規定,受理著作權登記悉依申請人申報,不做實質審查,登記事項如發生司法爭議時,應由當事人自負舉證責任,並由司法機關依著作權法及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爰請惠就前述系爭爭執點予以審明,俾供本局上述檢舉撤銷案之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