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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303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但僅限於保存之目的。因此,所詢校方保存原版公播片不流通,或公播片損毀無法使用,而以重製之「備份片」流通給學生使用…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或其他文教機構,如果因為保存資料之必要,可以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但僅限於保存之目的。因此,所詢校方保存原版公播片不流通,或公播片損毀無法使用,而以重製之「備份片」流通給學生使用,則已逾越「保存之目的」,無法主張屬合理使用,宜另行購買流通,以免造成侵害著作權之爭議。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48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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