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400010090號
要旨
主旨:貴會檢送94年度第1次董事會及第1次總會會議紀錄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說明:一、貴會94年1月31日中文(94)視協字第09006號函。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與民法…
令函要旨
主旨:貴會檢送94年度第1次董事會及第1次總會會議紀錄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說明:一、貴會94年1月31日中文(94)視協字第09006號函。二、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與民法第53條第2項規定:「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是 貴會前項函所附修正後章程,依上述規定,准予變更。三、請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於變更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局備查。並將法人登記證書、章程、管理契約範本等公告之。四、另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4條第4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於申請許可設立及嗣後變更而提高使用報酬率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 貴會如已就本次總會通過公開傳輸權等管理項目,擬定相關使用報酬費率,請依上揭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