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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302

會議日期 94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通常音樂著作可分為詞、曲二部分,均分別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若一首音樂之詞、曲均出於一人之手,則該音樂之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均歸於同一人所有;若一首音樂之詞、曲…

令函要旨

一、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音樂著作,係指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通常音樂著作可分為詞、曲二部分,均分別受著作權法保護。例如,若一首音樂之詞、曲均出於一人之手,則該音樂之詞、曲之著作財產權均歸於同一人所有;若一首音樂之詞、曲作者各異,則各得主張詞、曲部分之著作財產權,合先說明。二、又依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為二個以上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之會員。例如,著作財產權人A不得同時或先後加入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權仲介團體甲及著作權仲介團體乙。經檢視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及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網站,其中「蚱蜢音樂」係屬MCAT之團體會員,而「李恕權」係MUST之個人會員,並無同一權利人同時或先後加入不同仲介團體之違法情形。至於是否有相同之音樂著作,而二家不同之仲介團體均宣稱屬其管理範圍一節,因您的來函並未具體指名有疑義之著作名稱,致無法提供協助查詢。三、依照上述說明,同一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同時或先後加入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因此,原則上應不會有二個辦理相同仲介業務之同類著作仲介團體管理同一音樂著作之情形。惟實際上,常因著作財產權之歸屬不明,致各個團體之會員逕認該著作仍歸其所有而產生上述之爭議。建議您若發現上述問題,可檢具具體資料逕向該二團體或向本局反應。基本上該二團體對於重複管理之情形,有處理機制,應可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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