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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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所稱之「版權」,查著作權法並無此一用詞,應係指「著作權」而言,先予說明。二、所詢某基金會舉辦愛心音樂會活動,在音樂會中演唱具有著作權之歌曲,現場演唱採取免費索票入場,並以投影機打出曲目名稱及創作人姓名一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
令函要旨
一、所稱之「版權」,查著作權法並無此一用詞,應係指「著作權」而言,先予說明。二、所詢某基金會舉辦愛心音樂會活動,在音樂會中演唱具有著作權之歌曲,現場演唱採取免費索票入場,並以投影機打出曲目名稱及創作人姓名一節。依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第55條之規定,若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無需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但仍應明示其出處。惟於實際個案中,著作之利用有無本法第55條之適用,除應考量上揭認定要件外,仍應依本法第65條第2項所列舉之事項,以為判斷標準。如一個著作之利用行為,確實發生市場替代之效果者,仍有可能認為已超出第55條合理使用之範圍。台端所稱基金會舉辦愛心音樂會活動,如確實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似可主張屬合理使用,就公開演出他人音樂著作之部分,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三、在舉行音樂會活動中,同時進行錄音、錄影,擬製作成CD和DVD,上述行為係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此係著作人及表演人專有之權利,不因標明曲目名稱和創作人姓名,或是將該錄製品標明為「非賣品」而有所不同,若欲進行該行為,仍應取得音樂著作著作人及表演人之同意,始得為之。又將前述CD和DVD,免費贈送特定對象,其「贈送」行為涉及本法之「散布」行為,此為著作人及表演人專有之權利,必須得到音樂著作著作人及表演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可為之。四、按著作權係屬私權,來函所詢各種作法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是否合於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2條、第28之1、第55條、第64條及第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