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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223C

會議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要旨

一、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權利,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著作財產權之一,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要公開上映他人的視聽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否則即屬侵害公開上映權的行為。二、在課堂中播放影片用來教學,如果播映DVD等視聽著作全部…

令函要旨

一、公開上映視聽著作的權利,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的著作財產權之一,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要公開上映他人的視聽著作,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否則即屬侵害公開上映權的行為。二、在課堂中播放影片用來教學,如果播映DVD等視聽著作全部的內容,因會發生替代該視聽著作市場的效果,並不符合合理使用,應得到權利人之授權。如果是用在課程內容的引證,而且只放映一小部分影片的內容,或許有可以主張合理使用的空間。三、上述說明僅屬行政機關的意見,由於著作權是私權,利用著作的行為是否屬於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各案審判認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8款、第25條、第65條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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