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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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有關戶外電視牆播放MTV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中「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
令函要旨
一、有關戶外電視牆播放MTV涉及著作權法(以下稱本法)中「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所謂「公開上映」,是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又「視聽著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MTV屬於視聽著作。二、來信所稱「在戶外電視牆播放MTV」,應事先徵得該MTV之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或其所加入之著作權仲介團體「公開上映」之授權,始得為之。如您所說的唱片公司就是該MTV影片的著作權人,即已開立播放同意書,即表示您已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可以公開放映該MTV影片,如該唱片公司並非MTV影片的著作權人,則縱使唱片公司開立了播放同意書,您仍然要另外向著作權人去取得公開上映的授權,才能在戶外電視牆播放該MTV影片。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5條、第2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