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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126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一、貴公司自行購置或從公司的圖書館中借閱英文書籍所附的CD,將它「轉錄」成mp3,係屬本法所稱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之「重製」行為。放置於公司內部網站,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

令函要旨

一、貴公司自行購置或從公司的圖書館中借閱英文書籍所附的CD,將它「轉錄」成mp3,係屬本法所稱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之「重製」行為。放置於公司內部網站,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所謂「公開傳輸」行為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即使在公司內部網站使用,透過網路公開傳輸之行為,只要對不特定人或是特定的多數人提供,都會構成公開傳輸行為。又欲供同仁下載練習使用,同樣係屬本法所稱之「重製」行為,上述行為原則上應獲得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的同意或授權,才可以利用。在網路上公開傳輸的行為,對權利人的權利影響很大,相對的可以主張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的空間較小。並不因為於網頁中註明出處及警告標語等字句而有不同。二、所詢的第二個問題,欲將自行購置或從公司的圖書館中借閱英文書籍,將書籍部分內容掃瞄後PO上網站,供同仁下載使用,「掃瞄」、PO上網站之「上傳」及「下載」行為屬本法之「重製」行為與「公開傳輸」行為,前已述及,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先向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並不因為於網頁中註明出處及警告標語等字句而有不同。建議 貴公司先行將前述mp3及掃瞄檔案移除,俟與該英文書籍之著作財產權人恰妥授權事宜後再行處理。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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