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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126a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26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人如欲使用他人之著作,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二、現行著作權法已賦予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之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除合於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外,任何人如欲使用他人之著作,須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合先敘明。二、現行著作權法已賦予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保護,報章雜誌內的文章圖片,通常均有著作權,除非是單純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或者未註明不得轉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論述,而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則將文章、雜誌的內容,逕自張貼機關內部網頁上,供同仁隨時上網閱覽者,則已構成「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將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10條、第22條、第26條之1及第61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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