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117
要旨
一、「出借」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涵,故只要是合法版本,圖書館即得將之出借,不必考慮「公播版」、「家用版」之問題。但是如果某CD光碟是盜版品,且圖書館明知該CD光碟是盜版品,而仍出借予讀者時,就會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二、又著作權法本身並無規範公…
令函要旨
一、「出借」並非著作財產權之內涵,故只要是合法版本,圖書館即得將之出借,不必考慮「公播版」、「家用版」之問題。但是如果某CD光碟是盜版品,且圖書館明知該CD光碟是盜版品,而仍出借予讀者時,就會有著作權侵害的問題。二、又著作權法本身並無規範公播版或家用版,而係廠商依其市場區隔原則,自行將其商品分類,並製訂各類商品之授權使用範圍、時間及地域等,「公播版」一般是指授權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版本,如果圖書館不是屬上項將光碟出借給學生攜出使用,而是將光碟在圖書館內之視聽設備放映、播放,且達到特定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均可收視其內容,從而已構成「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之效果時,除非是屬於著作權法第55條為了舉辦特定活動之利用(合理使用),否則仍應得權利人之授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25條、第26條及第87條第6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