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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117b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17 日

要旨

一、老師上課的內容是「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整理老師筆記的人,如僅是就老師之口述忠實紀錄,則該筆記為老師的語文著作之重製,整理的人無另一新的著作權,但如有增加內容而有原創性,則會成為另一新的衍生著作,得另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保護,對…

令函要旨

一、老師上課的內容是「語文著作」,受著作權法保護,整理老師筆記的人,如僅是就老師之口述忠實紀錄,則該筆記為老師的語文著作之重製,整理的人無另一新的著作權,但如有增加內容而有原創性,則會成為另一新的衍生著作,得另享有著作權。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又販賣著作的重製物屬於散布行為,除符合合理使用之規定,例如著作權法第59條之1之情形外,必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因此,您販賣別人整理補習班老師的筆記,如該筆記為老師之口述忠實紀錄,則屬侵害老師的散布權,如該筆記係衍生著作,則不但會侵犯整理的人衍生著作的散布權,同時也侵犯補習班老師的散布權。二、錄製老師上課的內容,同樣屬於著作權法所定之重製行為,著作財產權人為老師,因此未取得授權而販賣補習班老師上課內容之錄音,又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的話,係侵犯補習班老師的散布權。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6條、第22條、第59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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