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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40110

會議日期 94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的銷售庫存書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散布權,原則上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方得利用。美國甲作者授權乙出版社翻譯出版A書中文版,所稱出版係印刷發行之契約,而發行是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求的重製物,所以簽訂出版契…

令函要旨

一、有關您所詢的銷售庫存書之行為,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之散布權,原則上應得到著作權人的授權,方得利用。美國甲作者授權乙出版社翻譯出版A書中文版,所稱出版係印刷發行之契約,而發行是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求的重製物,所以簽訂出版契約,就是授權散布,至於授權合約雖未就合約期滿後之庫存書有所規定,仍應依出版之約定來認定,如並未限制出版的期限,則授權合約期滿,並非即不能銷售庫存書,故在合約期滿後可否繼續銷售庫存書,須依出版之約定來認定。如出版契約已明文限制必須在合約期滿前出版完畢,期滿後即不得再行發貨、銷售,則於合約期滿後若未另行授權出版社得繼續銷售,自不得再行銷售該項庫存書。二、又本法第59條之1係為了調和著作人之散布權與著作原件或重製物所有人之物權,而訂定之散布權耗盡原則(或稱「第一次銷售原則」),規定在我國的管轄區域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其合法重製物所有權之人,得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並不需要再徵得著作人的同意。所謂「散布權耗盡原則」,是指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的人,把著作原件或重製物的所有權移轉給別人的同時,著作財產權人就喪失了他的散布權。來函所稱之「庫存書」,應屬著作人授權翻譯重製並散布之重製物,在著作人與出版社之間並無所有權移轉之行為,自無第59條之1所定散布權耗盡原則之適用。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28條之1、第59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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