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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1220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要旨

一、在補習班任教所設計的教材何人有權使用,應視該教材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何人。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情形說明如下:(一)如您是補習班的受雇人,且該教材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則雙方可以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如無約定,則以您為著作人,補習班為…

令函要旨

一、在補習班任教所設計的教材何人有權使用,應視該教材之著作財產權歸屬於何人。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情形說明如下:(一)如您是補習班的受雇人,且該教材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則雙方可以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如無約定,則以您為著作人,補習班為著作財產權人。因此,補習班當然有權使用。(二)如非前述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您與補習班之間為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則應依雙方之約定來決定您或補習班誰是著作財產權人,如無約定,則您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補習班因出資的關係,可以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內利用您所完成的著作。因此,補習班出資請您編寫教材,可否出版,主要看補習班出資請您設計教材時的目的和原定的利用範圍來決定。二、著作權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也就是說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對權利的存在要自己負擔舉證責任,所以建議您最好保留創作、發行過程及其他與您權利有關之資料,來證明您的權利確實存在,萬一發生著作權的爭執時,法院會依照您所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也特別規定,凡是在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是在將著作公開發表的時候,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者著作之發行日期和地點的話,就可以依照這些表示「推定」著作人是誰,著作財產權歸誰享有,著作是什麼時候公開發行的,發行的地點在那裡等等。因此,著作權人如果要享受這項「推定」的利益(換句話說,要推翻「推定」,則必須由對方承擔起舉證責任的負擔),建議宜善用此項機制。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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