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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1601042-0號

會議日期 93 年 12 月 15 日

要旨

主旨:檢送「利用電腦點歌伴唱系統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利用電腦點歌伴唱系統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二、地點:本局四樓會議室三、主持人:陳…

令函要旨

主旨:檢送「利用電腦點歌伴唱系統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利用電腦點歌伴唱系統所需授權之授權範圍疑義協調會議會議紀錄一、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星期三)下午二時二、地點:本局四樓會議室三、主持人:陳組長淑美 記錄:吳怡芳四、出席單位及人員: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詳如出席人員簽名冊)五、列席人員:李科長明錦六、會議討論事項摘要:(一)南仁湖育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仁湖公司)在營業場所利用電腦點歌伴唱系統,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二)經美華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華公司)釐清,其與南仁湖公司所簽訂之「電腦點歌系統合約書」壹條款,僅包含表明伴唱機中所灌錄音樂均經合法授權重製,並授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惟並未包含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授權。故此部分仍應向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MUST)等音樂著作著作權仲介團體洽取授權。(三)美華公司表示,其新版合約就此部分已予載明。七、決議:(一)請美華公司提供出租、出售伴唱機之最新版合約範本予智慧局。(二)為釐清相關之著作權授權關係,由智慧局行文伴唱機製造業者(包括美華、金嗓、啟航、點將家、弘音等公司),請其於合約中載明其所授權之範圍,副本並抄送相關利用人。(三)促請各著作權仲介團體加強對利用人(相關公協會等)之宣導,智慧局可提供協助(提供中區、南區服務處等作為場地,或行文各相關公協會,於其開會時可由智慧局或仲介團體派員前往宣導)。八、散會:下午二時四十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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