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1214
要旨
一、 現行著作權法已賦予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保護,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且無其他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而將他人著作(例如文章)在違反著作人意思下,持續貼載在網站上,有構成著作權侵害責任之虞。二、 所詢PC hom個人新聞台,…
令函要旨
一、 現行著作權法已賦予著作權人「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之保護,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且無其他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而將他人著作(例如文章)在違反著作人意思下,持續貼載在網站上,有構成著作權侵害責任之虞。二、 所詢PC hom個人新聞台,張貼別人的文章,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且無其他合理使用規定之情形,則該網站可能涉及侵害所張貼文章著作權人之著作權。至於該網站張貼別人的文章,上面註明作者為您的部分,也可能構成侵害真正著作權人之姓名表示權。三、 您的確可以保留與交涉網站通信之信件,等到未來真正權利人出面主張權利時,做為保護自己的有利證據。四、 按著作權係屬私權,因此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何人享有著作權?以及是否有侵害等?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五、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