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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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若欲「利用」(請參考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若欲「利用」(請參考本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始得為之。二、所謂「引用」係指供自己著作之參證註釋,需以自己創作部分為主,被引用之他人著作僅為自己著作之附屬部分,又引用他人著作時應明示其出處。您所稱 貴局之公共藝術投標須知「引用」文建會出版刊物之圖片,該圖片是否為受著作權保護之攝影著作或美術著作,必須先討論、判定,如是,再進一步判斷是否屬於上述之「引用」,且僅限於「合理範圍」始得為之,縱使合於合理使用之規定,亦應明示其出處。三、投標須知與政府出版品是否屬「公文」,需就個案事實依其是否為處理公務之文書,是否具備法律規定之程式認定之,如有爭議請就具體個案依公文程式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認定之。四、又依本法第五十條之立法意旨在便利民眾合理利用政府出版品,促進公益,基於著作性質係公益性之考量,不論著作財產權人是否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只要著作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且以其名義公開發表,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惟仍應明示其出處。基本上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一般認為較為寬廣。五、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九條、第10條、第22條至29條、第44條至65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