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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1111

會議日期 93 年 11 月 11 日

要旨

一、電腦程式是著作的一種,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其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而重製電腦程式,即屬盜版的行為,侵犯其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來函所述之盜版電腦程式如係買新電腦時,…

令函要旨

一、電腦程式是著作的一種,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保護,其著作財產權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同意而重製電腦程式,即屬盜版的行為,侵犯其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來函所述之盜版電腦程式如係買新電腦時,由商家灌入您新購買的電腦,則係該商家觸犯重製權,相關民、刑事責任由其負責,惟買家若以盜版電腦程式作營業使用,則視為侵害著作權。如買受人並未以該盜版電腦程式作營業上之使用,依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之反面解釋,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民、刑事責任。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條、第十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及九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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