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1027
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規定,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之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都是屬於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場所。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影音光碟、伴唱帶或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該營業場所(包含…
令函要旨
一、依照著作權法規定,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之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都是屬於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的場所。KTV業者於營業場所播放影音光碟、伴唱帶或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該營業場所(包含各包廂)是屬於公眾得以進出之場所,尚非私人承租之空間,KTV與顧客間亦難認為有出租房屋之法律關係。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第8款、第9款及第2項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