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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1019

會議日期 93 年 10 月 19 日

要旨

一、 本項合理使用協議草案係由著作權人團體及圖書館等利用人團體針對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進行協議,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著作僅供個人使用」之規定無涉。有關您的意見本局將提供著作權人團體及圖書館等利用人團體進行協議時參…

令函要旨

一、 本項合理使用協議草案係由著作權人團體及圖書館等利用人團體針對圖書館以影印之方法重製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進行協議,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著作僅供個人使用」之規定無涉。有關您的意見本局將提供著作權人團體及圖書館等利用人團體進行協議時參考。二、 又本案協議須著作權人團體與圖書館等利用人團體雙方能達成共識,始有達成協議之空間,本局所扮演之角色為於雙方協議過程提供諮詢意見,本局固然將盡最大努力從旁協助,但是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本局依法並不能勉強雙方達成共識與協議,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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