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1018
要旨
按本局「著作權解釋令函資料檢索」網頁中之「電子郵件…..」及「智著字第…號」等令函資料,前者係本局以電子郵件方式,對外回復民眾或機關團體之著作權問題,後者則係本局以發正式公函之方式,對外回復民眾或機關團體之著作權問題。就法律上效力而言,此二…
令函要旨
按本局「著作權解釋令函資料檢索」網頁中之「電子郵件…..」及「智著字第…號」等令函資料,前者係本局以電子郵件方式,對外回復民眾或機關團體之著作權問題,後者則係本局以發正式公函之方式,對外回復民眾或機關團體之著作權問題。就法律上效力而言,此二者均屬本局即著作權行政主管機關就著作權相關問題,對外所作之行政解釋。在具體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固然可引用本局上開之行政解釋來作為有利之陳述或抗辯,惟法官本係依法獨立審判,其是否採認本局之行政解釋以作為判決之基礎,仍有依法裁量之權利,並非完全受本局行政解釋之拘束,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