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8527-0號
要旨
有關 台端分別以電子郵件及函件詢問布袋戲流程所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函及電子郵件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係指: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分別以電子郵件及函件詢問布袋戲流程所涉及著作權法疑義一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函及電子郵件辦理。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語文著作係指: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語文著作。所稱之美術著作係指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所稱之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來函所稱「布袋戲偶製作流程說明」之內容不明,如該製作流程說明及圖例如屬前揭語文著作、美術著作或圖形著作,自受著作權法保護。三、來函所稱「布袋戲偶製作流程」究屬概念或表達及依照該流程之敘述自行畫出製作戲偶之示範圖例,與他人所畫之圖例雷同,有無侵害著作權之虞,事涉具體個案事實認定問題。惟本法只保護概念、思想等之表達,但不保護概念、思想本身。任何人只要出於個別獨立創作,縱使創作的內容與他人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只要沒有抄襲的情事,各人就其創作均得個別享有著作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但是參考他人所畫的圖例而自行畫出的圖例,如與被參考的圖例內容雷同,似屬抄襲,而非另為表達之創作行為。四、來函所稱「參考」他人創作之流程圖自行再為創作,如涉及「改作」等利用他人著作之行為(請參考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除有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應事先徵得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或經其授權之人之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