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11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1006

會議日期 93 年 10 月 06 日

要旨

一、跟朋友交換一本書或交換一張CD,通常不致於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把書借給朋友看,不論該書是否為違反真品平行輸入規定的著作物,都不致於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著作權法規定的散布權是要以轉讓所有權的方式在市場上提供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著作…

令函要旨

一、跟朋友交換一本書或交換一張CD,通常不致於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把書借給朋友看,不論該書是否為違反真品平行輸入規定的著作物,都不致於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二、著作權法規定的散布權是要以轉讓所有權的方式在市場上提供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著作重製物供大眾流通,一般人將自己擁有的某一本書籍或某一張唱片轉讓給某一特定之人,尚不能認為是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根本不致發生散布給公眾的效果,也不會造成散布權的侵害,本局今年也在校園推廣二手書交換的活動。網路上某些人出於言論自由的個人意見,網友如有疑問,建議直接洽詢本局。三、新著作權法於本年九月一日修正施行,本次修法主要是針對去年所訂罰則條文之「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及「五份」、「五件」與「新台幣三萬元」造成執行困難的規定予以刪除,上述各項規定在執行實務上,發生許多困難,包括:「意圖營利」與「非意圖營利」無法明確判斷,例如影印店非法影印、公司為營業目的而盜版軟體、廠商賣硬體送盜版軟體等,判決實務上有認為是「意圖營利」,有認為是「非意圖營利」,相當分歧。此外,有關五份、五件、新台幣三萬元之規定,未臻明確,適用上亦發生疑義。又針對公司非販賣、出租,而係為營業目的之盜版光碟行為,依九十二年舊法,多被判為「意圖營利」,其結果,成為最重本刑為五年有期徒刑的公訴罪,權利人與企業界反而失去透過和解解決問題的空間,過於嚴厲。為解決上述問題,立法委員此次修法做了必要的修正,刪除「意圖營利」、「非意圖營利」及三萬、五份、五件等規定。又此次修法雖刪除「非意圖營利」三萬、五份、五件的條件,但並無意影響具體個案之判斷,所以立法說明中特別註明:「縱使是超越合理使用範圍,構成侵害,是否舉發、是否處罰,檢察官與法官仍應考量侵害的金額及數量,予以裁量」。換句話說,檢察官與法官有充分「微罪不舉」、「微罪不罰」的裁量空間。總而言之,這一次修法跟美國三0一條款的壓力沒有關係,外界種種不必要的懷疑,並不正確。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第十二款、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規定。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電子郵件931006」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