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6368-0號
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公開演出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九十三)南仁湖字第000二二五號函。二、飯店等營業場所業者如於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之「…
令函要旨
有關 貴公司函詢公開演出之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九十三)南仁湖字第000二二五號函。二、飯店等營業場所業者如於營業場所設置電腦伴唱機供顧客點唱,會涉及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及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如伴唱機製造商就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或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並未取得授權,或雖取得授權但未經權利人同意其再授權與第三人利用,或雖有授權,但已逾授權期限,則業者雖購置電腦伴唱機,但因並未取得於公開之場所演出伴唱機內之音樂或上映伴唱機內之影片的授權,欲在公開場所供公眾使用,須另行向權利人取得授權,否則如致發生侵害公開演出權及及公開上映權之情事,侵害公開演出權之部分,如伴唱機內之音樂是由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者,如該仲介團體主張權利,依法須負民、刑事責任,如非屬著作權仲介團體管理者,則須負民事責任。至於侵害視聽著作公開上映權之部分,如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法須負民、刑事責任。三、貴公司與美華影音公司簽訂電腦點歌伴唱系統設備及歌曲版權出租契約,首須釐清者,為該出租契約授權之範圍為何,如僅係出租該項電腦伴唱機者,與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或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無關,不得執該出租契約主張已取得公開演出及公開上映之授權。另如美華影音公司並非音樂著作或視聽著作之著作權人者,縱該公司授權 貴公司公開演出伴唱機內之音樂,或上映該伴唱機內之影片,均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貴公司仍應向真正的權利人取得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之授權。四、又 貴公司如於客房內以電視設備播放電視台之節目,如果是先裝置接收器材接收電視節目之信號,而後藉由自己的線纜系統傳送信號,供旅客收看,即屬「公開播送」之行為,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 貴公司雖與九太科技公司訂約,仍應視九太公司是否為著作之權利人,有無授權 貴公司公開播送之權限,如該九太公司並非著作權利人,又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該公司再授權與 貴公司公開播送者,則 貴公司雖與該九太公司訂約,由其授權 貴公司公開播送,亦不生法律上之效力, 貴公司仍應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公開播送之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