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7542-0號
要旨
主旨:有關 貴署所詢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雲檢朝天九三偵二九八四字第一九九七三號函。二、就 貴署前述函所述之事實,說明本局意見如下:(一)A公司為製作VCD,未經同意,擅自利用B享有著作財產權…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貴署所詢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署九十三年九月一日雲檢朝天九三偵二九八四字第一九九七三號函。二、就 貴署前述函所述之事實,說明本局意見如下:(一)A公司為製作VCD,未經同意,擅自利用B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音樂著作(詞、曲),逕行委請C樂團演奏,並加以錄音一節,如無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合理使用之情形,自屬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若進一步將該侵害音樂著作之重製物對外銷售者,復涉及侵害該音樂著作之「散布權」(請參考本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先予敘明。(二)來函所述情節之法律爭點,似在「A公司在侵害他人(即B)音樂著作財產權之前提下,委請C樂團演奏錄製成VCD,是否為著作?能否對第三人(即D公司)之侵權行為主張著作權保護?」就此,前著作權法主管機關內政部曾於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台(八四)內著字第八四0一六三五號函解釋,語文著作之翻譯人未經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而逕予翻譯,不論原著作是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翻譯人就其翻譯之著作亦得依著作權法受保護。依前揭函解釋,D公司出版類似內容之VCD所播放之演奏歌曲係轉錄自A公司出版之VCD,如未經授權同意,則同時侵害B公司之音樂著作及C樂團演奏之錄音著作之重製權,A公司如為該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得對D公司之侵權行為主張著作權保護。(三)惟司法機關對此則採與內政部前述意見不同之見解(請參考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第八十四年偵字第二五五七八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五九九六號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