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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7234-0號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07 日

要旨

貴校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中大圖字第0九三000三一八七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

令函要旨

貴校所詢著作權法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校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中大圖字第0九三000三一八七號函。二、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博物館、歷史館、科學館、藝術館或其他文教機構,於下列情形之一,得就其收藏之著作重製之:一、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發表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或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之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二、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三、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本條文所稱「絕版」係指該著作不再出版發行而言;「難以購得」係指循一般正常管道仍無法購得而言。 貴校圖書館是否符合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合理使用之規定,請參考上述之說明。三、末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否為合理使用?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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