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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7145-0號

會議日期 93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有關 台端來函關切P2P(MP3)業者所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院臺經移字第0九三00三八五四九號函移文單檢附 台端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函影本辦理。二、按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

令函要旨

有關 台端來函關切P2P(MP3)業者所涉及著作權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院臺經移字第0九三00三八五四九號函移文單檢附 台端九十三年八月十日函影本辦理。二、按我國著作權法為配合數位科技發展及國際公約要求,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正著作權法中增訂「公開傳輸權」及其他有關規定,以保障著作於網際網路上利用之合法與安全。有關提供點對點(P2P)音樂交換軟體及平台之網站業者之法律責任,國際上對此係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如業者藉其提供軟體之行為獲得利益,對利用人之侵害知情,有控制權利及能力,仍認定應負侵害法律責任。就我國而言,業者之行為如依現行民、刑法規定,可認定已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同正犯、教唆、造意或幫助等共犯時,亦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至於消費者部分,如果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如權利人依法告訴,仍有負擔法律責任之可能性。三、承前,就法制面而言,P2P網站業者應回歸授權利用原則,徵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後,始提供服務。現階段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透過合意的協商方式,解決網路上著作權授權利用問題,已漸成趨勢,達到消費者、著作財產權人及軟體業者三贏,本局樂觀其成。至於涉訟中個別軟體公司,既已繫屬司法程序,行政機關歉難評論。四、隨文檢送「網友使用網路交換軟體下載音樂之著作權問題說明」,敬請參閱。另檢送「本局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情形調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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