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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820

會議日期 93 年 08 月 20 日

要旨

一、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極易構成重製權侵害。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

令函要旨

一、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利用交換軟體下載音樂,極易構成重製權侵害。一般利用人透過軟體業者所提供的軟體及平台交換音樂檔案時,其將音樂下載於個人電腦硬碟中,或進一步加以燒錄,涉及了重製他人音樂與錄音著作的行為。如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話,「在少量下載,且不至於對音樂產品市場銷售情形造成不良影響的情況下,屬於合理使用的行為」,固然不會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但如逾越了合理使用的範圍,仍屬侵害重製權,須負擔民事責任,且縱使無營利的意圖,當達到現行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規定的門檻〈超過五份或新台幣三萬元〉時,仍須負擔刑事責任。二、另外當您下載該音樂檔案後,如果仍然存放在與他人交換檔案的資料夾內,則他人仍可透過交換軟體到您的電腦該資料夾內取得音樂檔案再予下載時,則您是屬於上傳和公開傳輸音樂著作的行為人,已經不是單純的下載行為,而上載及公開傳輸並不適用僅供個人或家庭使用的合理使用的範圍,而屬於侵害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的行為,這點要特別注意。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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