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1600721-0號
要旨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新增、調高使用報酬率一事,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九十三年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於申請許可設立及嗣後變更而提高使用…
令函要旨
有關著作權仲介團體新增、調高使用報酬率一事,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九十三年第二次會議決議辦理。二、按著作權仲介團體條例第四條及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著作權仲介團體訂定之使用報酬率,於申請許可設立及嗣後變更而提高使用報酬率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提交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審議。因此,新增或調高之費率,於審議通過前,尚不得據以實施。爰請 貴會嗣後於對外洽談授權業務時,勿以審議中之新增、修訂費率對外收費,以避免滋生疑義。惟於報請本局審議前,或本局完成審議前,可先行與利用人團體洽談溝通,以利審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