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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805

會議日期 93 年 08 月 05 日

要旨

一、網路上流通的資訊,不管是文章、圖形、音樂、影片,大部分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並且從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不可以任意上傳、下載或E-mail轉寄給多數朋友,也不可以隨意加以改作(如以小畫家加工改…

令函要旨

一、網路上流通的資訊,不管是文章、圖形、音樂、影片,大部分是屬於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著作,並且從完成時就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不可以任意上傳、下載或E-mail轉寄給多數朋友,也不可以隨意加以改作(如以小畫家加工改變圖畫內容),否則可能侵害別人的著作權。二、在網站上將他人所創作的文章、照片、圖畫等張貼傳送,供網友欣賞討論,除非有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如為報導、評論等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引用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或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會涉及侵犯他人的「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如果再加以改作,則還可能侵犯「改作權」。雖然透過網路,可方便與網友交換訊息及分享心得,但是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相關問題。 三、上述所說侵害著作權的行為,在一般情況下,須由告訴權人(被害人)向司法檢察機關提出告訴,才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另外,利用行為是否屬「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必須由法院調查事實後認定。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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