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804
要旨
一、按圖書館所購買者是合法的重製物,包括正版的CD等,圖書館將之「出借」與讀者回家使用,因該「出借」行為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財產權,因而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如圖書館借給讀者,在圖書館內利用圖書館的視聽器材聆聽,則會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
令函要旨
一、按圖書館所購買者是合法的重製物,包括正版的CD等,圖書館將之「出借」與讀者回家使用,因該「出借」行為非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財產權,因而並不會構成侵害著作權,但如圖書館借給讀者,在圖書館內利用圖書館的視聽器材聆聽,則會涉及音樂著作公開演出之行為,原則上應先取得詞曲著作人的授權,否則即屬侵害公開演出權。又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對公開演出之人亦享有報酬請求權,得要求給付公開演出之報酬。另圖書館於「出借」CD時,建議提醒讀者不要在公開場所播放,以免讀者違反公開演出之規定而侵害他人著作權。二、上述說明,僅供參考,又著作權具體個案之判斷(包括究否為著作?究有無合理使用?究否構成侵害等),應由法院調查、認定適用法律,而為終局之判斷,併予敘明。三、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款、第二十六條、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