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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802

會議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一、 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予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

令函要旨

一、 依照著作權法之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公開傳輸」係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予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因此BBS站上所發表的內容(包含文章、圖片、影音等著作)如果是享有著作權的著作,即受著作權法的保護,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不得轉貼至某討論區,或收錄至BBS精華區,違反者會侵害著作人之「重製權」及「公開傳輸權」,須負法律責任。二、 至於轉貼BBS站上所發表的文章、圖片等著作也涉及上述的「重製」及「公開傳輸」等行為,亦應事先取得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始得為之,否則即有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三、 另外依著作權法規定,單獨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之語文著作,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網站內所重製或公開傳輸的文章,如果是屬於單獨傳達事實的新聞報導,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的問題此外,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刊載的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除了註明不許轉載或不准公開傳輸的情形外,都可以在網路上公開傳輸,不過仍要註明出處。四、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第10款、第22條、第26條之1、第61條、第91條至第10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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