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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802a

會議日期 93 年 08 月 02 日

要旨

所詢加入WTO前印的書,如合於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受回溯保護的著作,則依據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亦即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凡是在九十一年一月…

令函要旨

所詢加入WTO前印的書,如合於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一受回溯保護的著作,則依據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亦即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凡是在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之前印製的書是屬於未取得回溯保護之著作權人授權的話,都不可以在市場上銷售。例如在加入WTO前,印製的日文書,印製當時因我國不保護日本人的著作,無須取得日籍作者的同意,可是加入WTO後,日本人的著作已取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因此以前所印的日文書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不得再行銷售,此類書籍捐給圖書館借給讀者使用,是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三項但書許可的合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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