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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729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29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的作品自創作完成時起,您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自可本於權利人的地位加以利用。惟創作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如主辦單位在徵稿之規定上記載作…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因此,您的作品自創作完成時起,您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自可本於權利人的地位加以利用。惟創作比賽徵稿在法律上屬於要約,主辦單位的規定對參賽者有拘束力,如主辦單位在徵稿之規定上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您即不得再行使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不過,在主辦單位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前,您本於著作權人所為之授權行為,不會因為事後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而受影響,即使因為得獎而將您的著作財產權讓與教育部文藝創作獎的主辦單位,在得獎後,並不需要請網站將您的作品刪除。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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