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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6205-0號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所詢著作權登記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院臺經移字第0九三00三三五00號移文單檢附 台端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函影本辦理。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是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完…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 台端所詢著作權登記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院臺經移字第0九三00三三五00號移文單檢附 台端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函影本辦理。二、按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是採取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完成著作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非以是否辦理登記作為著作權取得的要件。又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著作權法,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故本局自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已無受理著作權登記的業務。是有關 台端欲辦理著作權登記一事,本局礙難辦理。三、又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所以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例如書籍版權頁之記載),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有關著作權人如何舉證,以維護自身權益,請參考「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四、此外,著作權法的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一)。因此,他人如僅抄襲著作所包含之的概念後,出於自己的表達,並未構成侵犯著作權。惟若他人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亦無著作權法規定之合理使用的情形,而抄襲 著作之表達者,則構成著作權侵害,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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