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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709

會議日期 93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一、 撰寫程式的操作使用指導書籍,用到軟體的畫面,而該畫面內有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圖畫、影片、照片者,即屬重製各該著作之行為。二、 另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

令函要旨

一、 撰寫程式的操作使用指導書籍,用到軟體的畫面,而該畫面內有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例如圖畫、影片、照片者,即屬重製各該著作之行為。二、 另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又此項引用須註明出處。來函所敘情形,如屬上述合理使用,則並不須要得到授權。但是如果已超出「合理範圍」(例如同一軟體,引用多個畫面),仍須得到授權。三、 以上說明,僅供參考,具體個案系爭標的是否為著作,是否合理使用,有無侵權,仍須由司法機關認識用法,始能為終局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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