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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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要在製作學校MTV影片中利用流行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因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非是微量利用,在合理使用範圍,否則必須取得該流行歌曲,包括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重製的授權,如未經授權利用,極可能會發生侵害重製權…
令函要旨
一、要在製作學校MTV影片中利用流行歌曲作為背景音樂,因涉及「重製」他人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行為,除非是微量利用,在合理使用範圍,否則必須取得該流行歌曲,包括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重製的授權,如未經授權利用,極可能會發生侵害重製權的問題,須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是為何坊間製作光碟時,會循專業錄音間來進行錄音,因此等錄音間之重製行為,按照商業模式慣例,已獲有授權。二、將上述影片製成光碟送給畢業生當作紀念是否有法律責任,須視您製作MTV影片利用音樂始否取得授權及該「重製」授權之權限而定,如未取得授權或逾越原授權範圍,即可能會發生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之問題。三、您所製作之影片使用音樂及錄音著作均取得授權,但被學生擅自剪輯其至班級畢業影片光碟內,畢業光碟廠商在不知情下將其影片與其互動式光碟結合互動設計,此時該擅自剪輯之學生及製作畢業影片光碟之廠商,如均有重製他人音樂及錄音著作之行為時,因渠等未於事先取得音樂及錄音著作重製之授權,係屬侵害重製權及散布權之行為,須視故意及過失之情況,負擔侵害行為之法律責任。四、上述擅自剪輯的學生或光碟製造廠商縱使有侵害重製權或散布權之行為,但您並不因此而須負擔將該侵害行為通知音樂或錄音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義務,至於您有無違反授權契約的責任,須視雙方當事人所訂契約而訂。五、以上說明,為根據著作權法所為之解釋,至於具體個案中,究否符合上述規定,究有無構成侵害,仍須司法機關調查事實,適用法律,始能為終局判決。六、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