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617
要旨
一、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來信詢問是否可放置自行拍攝之101大樓照片於自己的網站上一節,有關「拍攝」行為,屬「重製」的一種行為,但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
令函要旨
一、101大樓屬於建築著作,其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您來信詢問是否可放置自行拍攝之101大樓照片於自己的網站上一節,有關「拍攝」行為,屬「重製」的一種行為,但是依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街道、公園、建築物之外壁或其他向公眾開放之戶外場所長期展示之建築著作,如非以建築方式重製建築物或為於本條規定之場所長期展示目的所為之重製,得以任何方法利用之,此外依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應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台端拍攝101大樓符合上述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原則上不致於有違法的疑慮。二、另您自行拍攝之101大樓照片,如係具有創作性,足以表達創作者之情感或思想而符合本法中「著作」之定義者,係屬攝影著作而享有著作權,您就是著作權人,自得於自己的網站內重製該照片,並予以公開傳輸。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五十八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