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617b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 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係為加強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所設之機制。二、對於上述「輸入權」之規定,著作權法…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 件或重製物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此即所謂「輸入權」,或一般人所稱之「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著作權法有關輸入權之規定,係為加強著作財產權之保護所設之機制。二、對於上述「輸入權」之規定,著作權法設有例外規定,以適應消費者個人之需要。針對屬於「個人非散布之利用」或「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而輸入」,且「每次每一著作以一份」為限,則此種輸入行為是著作權法所容許的,此種合法輸入行為所輸入之物為合法重製物,其所有人得予以賣出,並不會發生侵害著作權之問題。利用人自外國購買一份正版CD,以「入境人員行李之一部分」之方式輸入者,該CD如符合上述著作權法之規定,應屬合法之重製物,購入後因個人興趣改變而將其上網拍賣,應無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於實務上,有人在網路上販賣CD,如果不符合上述規定者(例如以自己利用之名義,在國內向國外郵購一份或多份,或入境行李輸入多份),已超出法律許可範圍,會構成違反「禁止真品平行輸入」規定。三、以上說明,為根據著作權法所為之解釋,至於具體個案中,究否符合上述規定,究有無構成侵害,仍須司法機關調查事實,適用法律,始能為終局判決。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七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