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616
要旨
一、按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在香港如何保護台灣作家的著作,應依香港的法律,在台灣則應適用台灣的法律。如果您在香港利用台灣的著作,則不能適用台灣的法律,應適用香港的法律。所詢問題一,…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保護採屬地主義,特定法域就特定之著作所賦予之保護以特定領域之範圍為限。因此,在香港如何保護台灣作家的著作,應依香港的法律,在台灣則應適用台灣的法律。如果您在香港利用台灣的著作,則不能適用台灣的法律,應適用香港的法律。所詢問題一,您所編寫的香港教科書,如依照台灣的法令送由台灣的教育行政機關審定為教科書的話,可適用台灣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否則即不能適用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二、關於所詢問題二,香港法人擁有著作權之作品,在台灣是否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請參考「釋示關於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對香港、澳門居民或法人著作之保護範圍」說明,原則上,自91.1.1台灣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香港居民或法人的著作在台灣均受保護,當然也會受到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其他相關條文規定的保護。
三、所詢問題三,您在香港編寫教科書,使用台灣作家或台灣出版社擁有著作權的作品時,必須依照香港的著作權法規定,取得台灣作家和台灣出版社的授權。如果您的教科書作品要在台灣印製流通的話,建議您在洽取授權時,要注意跨國授權的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