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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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因此,您創作完成之作品,自您創作完成時起,您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您投稿時當然可以本於權利人的地位,自行決定是否以E-mail或磁片…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即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請參考本法第十條之規定)。因此,您創作完成之作品,自您創作完成時起,您就是該作品的著作權人。您投稿時當然可以本於權利人的地位,自行決定是否以E-mail或磁片寄給出版社看。又若出版社未徵得您的同意,而擅自以別人的名義出書,則出版社同時構成侵害您的著作人格權中之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及著作財產權中之重製權及散布權等權利,出版社將因此對您負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二、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為使權利之歸屬與行使有依循及交易確認,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或著作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建議您在完成著作的時候,在著作上註記”○○○完成於○年○月○日”,並將該電子檔留存,相關的資訊會有您建立檔案的日期,亦可作為著作完成日的佐證。有關您所詢問如何進行舉證責任之詳細說明,請逕上本局網站參考【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三、以上說明,請參考本法第15、16、17條、第22條、第28條之一、第88條、第91條、第91條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