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4614-0號
要旨
所詢有關本局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智著字第0九一六000七一七號函內容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及五月二十六日函。二、按本局前揭函就參考書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提供意見,建議編製教科書之書商以外之人,得依據教…
令函要旨
所詢有關本局九十一年十月八日智著字第0九一六000七一七號函內容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台端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及五月二十六日函。二、按本局前揭函就參考書所涉及之著作權問題提供意見,建議編製教科書之書商以外之人,得依據教科書教學內容傳達之觀念及教學進度,自行研究編寫不同於教科書表達方法之參考書,而未以重製或改作之方式利用教科書之表達者,即無需獲得教科書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亦不涉及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所詢之教科書內容所定之教學進度,倘若具有原創性屬編輯著作而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如他人係參考其內容所蘊含的觀念而重新以不同之表達方式(例如使用不同的文字加以敘述或說明)以編寫參考書,且無重製或改作該內容,則以此新表達文字編寫之參考書行為應尚未涉及侵害著作權之問題,至「擷取」教科書商所編製之教學手冊內容及生字而編寫參考書,則已直接涉及使用他人著作內容(教科書)之情形,倘未經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且無合理使用之情況者,很可能會構成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問題。三、又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有無原創性、利用人是否合理使用、有無構成侵害,應於發生爭議時,由司法機關調查事實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