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1600483-0號
要旨
檢送本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智著字第0九二一六00八一六-0號函影本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有關影音光碟出租所涉著作權適用疑義,本局旨揭函文已詳予闡述,其中特別敘明:「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認為,非專屬授…
令函要旨
檢送本局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智著字第0九二一六00八一六-0號函影本一份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有關影音光碟出租所涉著作權適用疑義,本局旨揭函文已詳予闡述,其中特別敘明:「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刑事判決認為,非專屬授權與專屬授權不同,並未獨占利用著作財產權,故非犯罪被害人,依法不得提起告訴或自訴。因此,國外公司授權台灣代理商發行影片,雖獲有行政院新聞局核發之錄影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然如該代理商非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似仍不得就他人侵害該影片著作權之行為提起告訴。爰建議嗣後於執行實務上,除上述行政院新聞局核發文件外,宜責成告訴人提供足資證明為『專屬被授權人資格』之文件,始屬允洽。」,茲予函知重申,嗣後相關業者如涉有著作權爭議案件,欲進行刑事訴訟相關程序者,應由告訴權人依法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