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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527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均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重製、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侵權之…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及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均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重製、公開傳輸音樂著作或錄音著作,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經該等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否則,即有侵權之虞,而須負擔民、刑事責任。二、有關將錄有音樂之唱片內容,加以混音上網,供人下載,涉及重製、公開傳輸他人之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如無獲得其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依上述說明,有侵權之虞。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第五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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