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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524a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通用之符號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交通號誌”小綠人”似應認屬通用之符號,創作度未達最起碼之標準,而不受著作權之保護。二、以上意見僅係行政機關之見解,敬供參考。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係屬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事涉具…

令函要旨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通用之符號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所詢交通號誌”小綠人”似應認屬通用之符號,創作度未達最起碼之標準,而不受著作權之保護。二、以上意見僅係行政機關之見解,敬供參考。又著作權係屬私權,作品是否係屬著作?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事涉具體個案之認定,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依具體事實調查認定之。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至三款、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及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著作內容例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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