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518
要旨
一、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才可以合法利用他人之視聽著作。二、有關「讀者於圖書館內設置的個人視聽區或團體視聽室,使用非公播版之視聽資料,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一節。…
令函要旨
一、公開上映是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之權利,除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情形外,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才可以合法利用他人之視聽著作。二、有關「讀者於圖書館內設置的個人視聽區或團體視聽室,使用非公播版之視聽資料,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一節。按著作權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而不一定需要購買「公播版」來播放。如果是在活動中播放影片,其活動又不違反上述規定,則可主張合理使用,否則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本上,縱使圖書館提供上述服務(包括場地、機器設備)並未對讀者收取費用,惟如該項服務將對著作財產權人的市場產生替代效果(例如視聽間是對全體讀者開放,其他人也可以欣賞此等錄影帶),則已超越合理使用的範圍,為避免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建議由圖書館自行購買或限定讀者必須租用市場上所謂「公播版」(即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的視聽資料,如所要放映之影片無「公播版」,仍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才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爭議。三、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