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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517

會議日期 93 年 05 月 17 日

要旨

一、有關在補習班任教所編寫的講義何人有權利將其出版或做其他利用,應視該講義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原則上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除了下列情形外,您是編寫講義的著作人,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如果您編寫的講義是屬於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是出資…

令函要旨

一、有關在補習班任教所編寫的講義何人有權利將其出版或做其他利用,應視該講義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何人。原則上創作著作之人為著作人,除了下列情形外,您是編寫講義的著作人,得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如果您編寫的講義是屬於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是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的性質,則有關著作財產權歸屬情形詳如下列說明:(一)如您是補習班的受雇人,且該講義是屬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則雙方可以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歸屬,如無約定,則以您為著作人,補習班為著作財產權人。因此,補習班將之出版或交由其他老師使用,並無不可;您則因為不是著作財產權人,故不能將講義委由其他出版社出版。(二)如非前述受雇人職務上完成之著作,而您與補習班之間為出資聘人完成著作之關係,則雙方如約定著作財產權歸屬,則應依雙方之約定來決定您或補習班誰是著作財產權人,如無約定,則您為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但補習班因出資的關係,可以在出資的目的和範圍內利用您所完成的著作。因此,補習班可以為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包括出版講義等,甚至交由其他老師使用,主要看補習班出資請您編寫講義時的目的和原定的利用範圍來決定。這種情形下,您是著作財產權人,當然可以做出版等合法行使著作財產權的行為。二、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至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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