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0003294-0號
要旨
有關 貴部擬全面開放「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予各界利用,所涉著作權相關問題,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國字第○九三○○四九二三四號函。二、按 貴部擬全面開放「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
令函要旨
有關 貴部擬全面開放「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予各界利用,所涉著作權相關問題,復如說明,敬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台國字第○九三○○四九二三四號函。二、按 貴部擬全面開放「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之著作財產權予各界利用一節,就授權編製教科書部分,自得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並依「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規定,收取使用報酬。就授權編製非專供教學用之輔助教材、教具等部分,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內容,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得依當事人自行約定,故 貴部擬不收取使用報酬,尚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問題。三、又 貴部之「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中如含有他人著作且超過合理使用範圍(例如書中之圖片、照片等), 貴部在編製之過程,依法本即須獲得該著作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為避免 貴部本案「部編審定本開放著作財產權」政策後續利用人(教科書或參考書商等)後續利用時,發生爭議,建議如下:(一)由 貴部於編製「九年一貫課程部編審定本教科書」時,即與著作財產權人約定,得再授權予後續利用人利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請參照)。(二)由 貴部於對外授權公告,或簽定個別授權契約時,表示「本教科書之利用,如涉及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部分(如書中之圖畫、照片等),應由利用人另行取得他人之授權」意旨,並將所利用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例如著作財產權人之聯絡地址、電話等)提供予後續利用人,以利渠等洽談授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