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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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與WTO全體會員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法國係WTO會員,其著作依上述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我國人之著作與其他所有WTO會員國民之著作…
令函要旨
一、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與WTO全體會員基於國民待遇原則,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法國係WTO會員,其著作依上述規定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而我國人之著作與其他所有WTO會員國民之著作亦皆同受法國著作權法之保護。二、關於著作權與商標權間之衝突,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分別明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判決確定者,不得註冊,但得該他人同意申請註冊者,不在此限;商標註冊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於註冊後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得申請評定撤銷其註冊;商標使用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得申請廢止其註冊。而各條款之規定,係就其侵權行為發生及確定判決時點係在註冊前或註冊後不同,而作不同之適用規範,三、若在商標註冊前有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於註冊後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則適用商標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評定。若係商標使用結果侵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經法院判決侵害確定者,則屬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範疇。是以,台端如欲維護商標法上之權益,應先取得侵害著作權之法院確定判決證明後,再依相關程序辦理。四、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四條及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款、第五十條第二項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