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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0931600340-0號

會議日期 93 年 04 月 20 日

要旨

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過渡期間將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屆滿,茲將相關法律適用情形詳述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或同業參考,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敬請 查照。說明: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對於依第一百零六條之一受…

令函要旨

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過渡期間將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屆滿,茲將相關法律適用情形詳述如說明,請轉知所屬會員或同業參考,以免侵害他人著作權,敬請 查照。說明: 一、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對於依第一百零六條之一受回溯保護之著作規定:「::其利用人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日之前,已著手利用該著作或為利用該著作已進行重大投資者,除本章另有規定外,自該生效日起二年內,得繼續利用,不適用第六章及第七章規定(第一項)。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本法修正施行起,利用人依前項規定利用著作者,除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第二項)。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利用人未經授權所完成之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但仍得出租或出借(第三項)。利用依前條規定受保護之著作另行創作之著作重製物,不適用前項規定,但除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外,應對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支付該著作一般經自由磋商所應支付合理之使用報酬(第四項)」,依上述條文第三項之規定,凡未經授權完成之受回溯保護著作重製物,自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後,不得再行銷售。二、按我國於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又九十二年七月九日總統公布施行之本法至九十三年七月十日止將屆滿一年,故因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應予回溯保護著作之過渡期間至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將告屆至。為提醒相關業者合法經營,茲就受回溯保護著作,利用人銷售未經授權所完成「光碟型式重製物」之法律適用情形說明如後:(一)凡受回溯保護著作之重製物,不論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已完成或取得,或是在加入後二年過渡期間內合於「了結現務」規定所完成或取得者,只要未經合法授權,均有上述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適用,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均不得再行銷售。(二)前述「不得再行銷售」中「銷售」一詞,凡「實質上達到移轉所有權效果之商業行為」,包括:各種態樣之買賣(店面、賣場、郵購、目錄散發、網路銷售等態樣)、以促銷其他商品為目的所為之附贈(買任何商品附贈)及實務上常見之「假出租之名,行買賣之實」之商業行為,均屬之。(三)前述「不得再行銷售」中「銷售」一詞,不以「進行買賣」、「完成買賣」或「交付」行為為限,亦包括買賣進行前「使公眾可取得」之行為(例如「公開陳列」)與「持有」之行為(例如倉儲或載運)。(四)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未經授權,銷售未經授權所完成「光碟型式重製物」之受回溯保護著作權商品(例如若干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完成、未經註冊之美國影音光碟片或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前因不符互惠或首次發行規定致不受保護之外國影音光碟片等)者,依法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受刑事處罰。就刑事處罰部分,「進行買賣」、「完成買賣」、「交付」及買賣進行前之「使公眾可取得」之行為(例如「公開陳列」),均應依本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處罰,又因其重製物為光碟型式,依本法第一百條規定,且為「非告訴乃論犯罪」(即一般所稱「公訴罪」)。易言之,不待著作財產權人或專屬被授權人告訴,警察機關得直接依法查察、取締,檢察機關得逕行起訴。此外,如犯罪行為人逃逸而無從確認時,司法警察機關亦得依本法九十八條之一規定逕予沒入。至於「持有」之行為(例如倉儲或載運),依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處罰,為「告訴乃論犯罪」。(五)又利用人縱使於本法施行生效(九十二年七月十一日)後到九十三年七月十日一年期間內,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對權利人支付報酬,因其非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僅為法定債之關係,仍不得因此即主張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後可繼續銷售。易言之,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欲繼續銷售者,一律須另行獲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始得為之。(六)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實務上有若干業者,以二年過渡期間之名義,實質上為新之利用行為,如未經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原則上已經構成侵權,更與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之過渡條款無關。三、綜前說明,著作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三項規定之過渡期間將於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屆滿,自九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任何利用人不得再依據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之二過渡條款規定,販賣未經授權完成之著作權商品,包括光碟型式之重製物,期盼全國相關業者,注意相關法律規範,切實守法,勿觸法網。四、副本抄送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請協助轉知所屬相關會員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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