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930419
要旨
一、 在網路上不論是文章、圖片、音樂、錄音或影片,都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透過網頁的螢幕擷取畫面,可能牽涉到重製、改作或編輯的行為,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上述所稱的各種著作,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未事先徵得著作權人…
令函要旨
一、 在網路上不論是文章、圖片、音樂、錄音或影片,都是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透過網頁的螢幕擷取畫面,可能牽涉到重製、改作或編輯的行為,不論做成這些行為的目的為何,如果擷取的是上述所稱的各種著作,除了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形外,未事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即屬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須負擔法律責任。二、 編輯電腦書而需要使用到網頁上他人的著作,必須要取得網頁著作人及該網頁所利用到的他人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總之利用到他人著作如果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所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建議都應該要取得被利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三、 以上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之規定。

